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58、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第十五条 59、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0、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1、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2、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3、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第十七条 6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65、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6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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