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84、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85、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6、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7、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8、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9、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90、委托方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91、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92、承接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4)《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3、承接方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94、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5、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96、以低子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97、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98、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吊销个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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