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99、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吊销个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00、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吊销个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01、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02、任何单位或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103、任何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04、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05、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4)《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108、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9、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0、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1、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2、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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