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92、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9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9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9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9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97、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98、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99、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赔偿损失、取消特许经营权 法律依据: 《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西和县房管所行政处罚(共76项)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4、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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