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7、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责令限期完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8、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限期完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9、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责令限期完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0、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责令限期完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1、公布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查结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2、委托方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3、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4、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5、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法律依据: 《民用建设节能管理规定》第九条 27、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责令限期达标 法律依据: 《民用建设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8、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 法律依据: 《民用建设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9、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2、对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责令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3、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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