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8.《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6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中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9、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2、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1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17、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18、拒绝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19、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20、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住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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