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1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16、《国家司法考试违记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17、《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29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超出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4、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等不正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低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没立业务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7、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8、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财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9、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0、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1、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