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19、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十八条 22、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23、转让违反环保规定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4、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25、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6、擅自转移固体或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7、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8、违反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9、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0、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1、超标排放和超量排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2、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33、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行政征收(共3项) 1、排污费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2、超标准排污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西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