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公安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综合管理)第14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6:13:49 浏览次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条 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10、《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11、《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12、《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1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14、《甘肃省安委会关于对全省重大危险源单位实施分级监控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15、《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16、《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17、《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20、《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安全生产机构承接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备案制管理项目目录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序号47 (二)行政处罚(共36项) 1、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罚款,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3、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未按规定设立和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5、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批准施工的、或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该协议无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10、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未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或者剧毒,以及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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