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07-1-16 17:17:40 浏览次数: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3)《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3、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5、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7、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保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保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占用农业灌溉、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发[1995]457号文) 10、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 1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13、确因城市建设填堵、覆盖排洪沟道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32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5、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拦河、跨河、临河建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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