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07-1-16 17:17:40 浏览次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的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条四十四条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8、擅自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9、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0、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11、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或没有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1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3、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1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修河道和修建工程,影响防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1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6、使用未经验收的防洪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8、汛期不服从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9、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0、超计划用水,在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1、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警告、罚款: 23、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挖窖、挖筑鱼塘、修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24、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25、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