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07-1-16 17:17:40 浏览次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7、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2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6、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40、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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