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07-1-16 17:17:40 浏览次数:
4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4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4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49、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50、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51、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5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5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5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5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56、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57、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58、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59、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6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6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6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6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6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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