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教育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社会事业) 第3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7:18:47 浏览次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86、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8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8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89、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90、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91、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92、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9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向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94、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95、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96、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97、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98、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99、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00、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01、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0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