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教育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社会事业) 第3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7:18:47 浏览次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103、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10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0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0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求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07、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108、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09、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10、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11、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1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114、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15、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16、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17、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18、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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