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教育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社会事业) 第3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7:18:47 浏览次数: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19、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20、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1、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3、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4、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5、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6、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8、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29、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30、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31、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32、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33、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34、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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