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教育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社会事业) 第3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7:18:47 浏览次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6、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7、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8、音像出版的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0、托运、邮寄、动输、仓储和包装含有以下内容音像制品的: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例他内容的。 (11)非音像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12)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13)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1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处罪种类:没收、处罚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51、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例他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2、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3、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4、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5、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6、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7、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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