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教育局等12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社会事业) 第3号
发布时间:2007-1-16 17:18:47 浏览次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4、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5、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7、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8、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9、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10、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1、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2、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3、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4、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5、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6、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7、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8、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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