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6-7-31 9:54:50 浏览次数:
1: 土地使用政策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治理或其他用地5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鼓励投资者依法利用我县宜林宜草荒山、荒坡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树、谁所有,并允许继承、允许出让。投资者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
投资者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县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出让金中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40%。
凡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县上每年实施的标准,县财政保留部分,以项目类别按比例返还投资者:
1、 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投资企业,返还20%的土地出让金。
2、 兴办一般工业性项目返还50%的土地出让金。
3、 兴办旅游项目返还50%的土地出让金。
县内外各种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经批准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做代价后转让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国有企业,其中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2、 税收减免政策
新办生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从获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执行国家现行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有同级财政以上预算支出的形式再减半返还两年。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等新兴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其上缴财政的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现行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月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由同级财政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按50%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投资者在我县新办种植业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农业税、特产税5年内同级财政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兴办养殖业、林草业项目,自有收入年度起,牧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内由以上同级财政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专业市场,投入运营后前两年建设经营者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有同级财政以预算支出的方式全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利用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新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新增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所得税,前两年有同级财政以预算指出的形式全额返还,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