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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06-7-31 9:58:01 浏览次数:

县内外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   争取资金的奖励

1、  从国家省地有关部门争取到项目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奖金有县财政承担。县直单位或乡(镇)通过努力争取到的上级部门计划外的项目投资,同样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该单位或乡(镇)进行奖励,奖金有县财政承担,对争取资金有功人员的奖励有单位或乡(镇)自主决定。上级计划内常规性拨款、部门上级返还款不计奖。

2、  引进县外无偿使用资金、捐赠款(含外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3、  争取或融进县外有偿资金(含外资)并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其资金利用率低于或等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金额的1.5%计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金额的1%计奖,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承担。

(二)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

1、引进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计奖,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2、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3-1.2%计奖。引进项目为合作、合资企业,有受益企业承担奖金,并可列入相关费用;引进项目为独资企业,有县财政承担奖金。

3、引进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生产性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计奖,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4、在执行引资奖励政策中,如遇到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其中一条。对从事引资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引姿项目的规模效益也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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