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西有关单位:
《西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陇政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是县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做好审批权限内临时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等是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因患残疾,在康复治疗训练、适配辅助器具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因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对遭遇自然灾害,在经过灾害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八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遭遇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二)因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根据一次性支出医疗费用额度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四)对长期在外生活,突然返乡的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型临时生活救助。
(五)对遭遇较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在经过灾害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重大疾病病种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家庭成员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参照上述情形给予救助。
第九条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 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具体临时救助金额:
(一)家庭成员因患疾病自付合规费用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1-2个月给予救助;20000元(含)至30000元的,按2-3个月给予救助;30000元(含)至50000元的,按3-4个月给予救助;50000(含)元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
(二)家庭成员因患残疾支出费用在5000元(含)至10000元的,按1-2个月给予救助;10000元(含)至15000元的,按2-3个月给予救助;1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照3-4个月给予救助;20000(含)元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
(三)家庭成员因学支出费用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1-2个月给予救助;20000元(含)至30000元的,按照2-3个月给予救助;30000元(含)至50000元的,按3-4个月给予救助;50000(含)元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
支出型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救助对象,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点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学等其他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给予2-6个月的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20000元-25000元的救助。
(二)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给予2-6个月的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20000元-25000元的救助。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50000元(含)以下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超过50000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支出50000元-10万元(含),给予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金;支出1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00元-25000元的救助金。
因不可抗拒因素遭遇伤害或造成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参照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3种方式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由金融代办机构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发放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暂时性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后,应核实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另需暂住证;
2.因疾病申请救助,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报销凭证等证明;
3.因交通事故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4.因学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补齐。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
(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二)审批。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
(一)困难程度较轻的,说明情况后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有关救助所需证明材料。
(二)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800元以内的急难型“小金额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报民政局核拨救助资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困难持续时间2—6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困难程度较重、重大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审定。县民政局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
第二十条 要健全完善县乡两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服务标识,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共享,提升救助效益。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困难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对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以及自然灾害过渡期、应急期基本生活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口,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困难人口,要定期调查排摸,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条件的持续跟踪监测,防止出现规模性致贫返贫。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组织,广泛动员慈善机构、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开展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为主,市、县配套为补充。财政部门合理安排使用救助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行政区域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年初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拨付方案,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提前预拨。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的监管,及时清算使用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实际支出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予以续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民政局核拨。困难持续时间2—6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困难程度较重、重大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经县民政局审批或县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代发银行直接打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布临时救助政策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对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
XH-2022XZFB3-M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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