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4-0000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6-04-06
发布机构: 西和县人民政府 号: 西政办发〔2026〕10号
称: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并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词: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并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和县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6-04-06 10:36责任编辑: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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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并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省市西单位:

为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规范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各部门、各乡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结合我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西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请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组织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市西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制定主体要根据《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加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落实在该系统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和报送备案要求。

四、本通知发布后,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西政办发 2021124)同时废止。

 

附件:1.西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关于调整并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解读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西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

西和县人民政府

2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数据局

3

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4

西和县教育局

5

西和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

6

西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

西和县公安局

8

西和县民政局

9

西和县司法局

10

西和县财政局

11

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西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13

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14

西和县交通运输局

15

西和县水务局

16

西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7

西和县商务局

18

西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19

西和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医药管理局

20

西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西和县应急管理局

22

西和县审计局

23

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

24

西和县信访局

25

西和县统计局

26

西和县医疗保障局

27

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

28

西和县残疾人联合会

29

西和县晚霞湖景区管理处

30

西和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31

西和县大桥镇人民政府

32

西和县汉源镇人民政府

33

西和县蒿林乡人民政府

34

西和县何坝镇人民政府

35

西和县姜席镇人民政府

36

西和县六巷乡人民政府

37

西和县卢河镇人民政府

38

西和县洛峪镇人民政府

39

西和县马元镇人民政府

40

西和县晒经乡人民政府

41

西和县稍峪镇人民政府

42

西和县十里镇人民政府

43

西和县石堡镇人民政府

44

西和县石峡镇人民政府

45

西和县苏合镇人民政府

46

西和县太石河乡人民政府

47

西和县西高山镇人民政府

48

西和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49

西和县西峪镇人民政府

50

西和县长道镇人民政府

 

 

 

 

 

 

附件2

 

关于调整并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动态管理要求,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对我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原因和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调整原因

一是2021年11月26日《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西政办发〔2021124),按照当时的政策公布了25个县政府组成部门为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涵盖所有的机构。

是根据《中共西和县委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机构职能有了调整变化。县政府办公室加挂的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挂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数据局牌子县信访局由党委工作机关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划入县乡村振兴局职责并加挂县乡村振兴局牌子;组建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能源局加挂牌子于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时加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组建县城市管理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牌子;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科技局加挂外国专家局牌子;文体广电旅游局加挂文物局牌子;卫生健康局加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县自然资源局挂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牌子;县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是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即由原备案制调整为抄送制。因此,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省市西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

是党委工作机构及其部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是新增西和县信访局、西和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和县汉源镇人民政府等20个乡(镇)政府;二是新增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西和县残疾人联合会和西和县晚霞湖景区管理处等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删除原清单中的西和县乡村振兴局。

三、具体要求

自公布之日起,清单中公布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依法制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市驻西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6日印发的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西政办发2021124)同时废止。

四、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此次调整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也无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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