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和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和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西有关单位:
《西和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和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修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管理单位,是指由西政办函〔2017〕82号文件批复成立的西和县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第五条 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护运营
第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主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管护运营资金来源,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和水费收入解决。
第八条 (一)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取水设施、水厂供水设施、机电设备、信息化监控系统的维修维护,及时解决隐患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有关情况。
(二)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基金的使用和水费收支;
(三)按照农村供水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管水员业务管理指导和考勤监督;
第九条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全部划转供水管理单位,由供水管理单位直接管护运营;属于村集体资产的,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资产所有人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管护运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立项批复筹集资金,建成后移交(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管护运营。拟建、在建和未竣工验收的农村供水工程在正式运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县内农村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况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水务局,逐级报批,申请重新立项建设。
(一)农村供水工程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污染事故、水源条件变化等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
(二)农村供水工程因管网整体老化、水源枯竭等原因需更换升级的。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探索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转模式,大力发展智慧水务建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发挥效益。
第三章 管理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供水工程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支持供水管理单位开展水费收缴及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价格的定、调价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基金的保障落实和资金监管;
(三)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四)市生态环境局西和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监管;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县审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及水费收支使用的审计监督;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止产业污水和人畜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价格的监管工作;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配合落实农业排灌电价;
(十)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水事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无正当理由阻碍供水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
(十一)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认定、审批及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由县人社局、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管理单位共同参与公益性管水员岗位选聘,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水员的管理和考评工作,县人社局依据供水管理单位提供的管水员考评和乡镇意见,发放补贴。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运营制度及办法,健全运行管理、维修服务、水费收缴、管水员考勤等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方式、水处理工艺,水量、管网分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规范操作,填写运行日志。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质、水量符合标准,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主体配水工程,并搞好户内管网及供水设施的技术服务;
(四)供水管理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向供水区域公布;
(五)接受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用水户的监督,并规范供水档案管理;
(六)供水管理单位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时,需提前发布停水通知;
(七)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节约用水、水源保护、冬季保暖等常识,引导用水户合理反馈用水问题。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水户应当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用水协议;
(二)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五)不得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其他方式盗用水;
(六)不得拆卸、启封、损坏计量水表或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未安装计量水表或计量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安装或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七)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用水户要求新增、新建、改建或拆除用水设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入户作业,供水管理单位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管道开挖(夯填)等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工作,依据县发改局核定水价执行收费;部分运行成本较高的单村供水工程可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的方式,参考县发改局核定的水价标准,确定水价。
第二十二条 水费计量及收缴:
(一)用水户原则上均要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
(二)当用户每月用水不足2m³,按照2m³水量收取;超过2m³时,按照实际用量收取。供水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年收费和预收费。
(三)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受益村公布水费收缴情况。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接受县水务局的行业监管及业务指导,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网设施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两级管道:一级管道为水源至村内输水、配水管道;二级管道为巷道内三通分水处至用水户取水设施。
(一)二级管道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和维护费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二)一级供水管道的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乡、村两级协调配合;人为破坏的由事故责任人维修。水源至村外供水管网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因管护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及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及一切后果由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三)村内管网由受益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因管护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及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及一切后果由受益村集体承担。
(四)一级管道出现漏、冒、跑情况,村集体应当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和供水管理单位,并告知管水员进行维修处理;二级管道出现漏、冒、跑情况,村管水员应及时配合用水户处理。
第七章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由供水管理单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结转使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县财政划拨的维修资金,财政补贴资金。
(二)上级部门的维修养护资金。
(三)水利工程资产出让收入。
(四)社会募捐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基金用于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维修维护、设备及材料更新、药剂购置、管理养护培训、日常管理支出、工程应急抢修、突发事件处置、智慧水务建设及水质检测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支付权限及账务核算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将农村饮水安全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到供水管理单位账户。
第八章 水质监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水务局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的监测、检测工作,定期通报水质检测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供水管理单位要做好水质净化消毒工作。
第九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县、乡(镇)、村、运行管理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西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在出现用水困难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供水工程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及早正常供水。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或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供水管理单位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暴洪、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县水务局申报项目进行维修或重建,其它一般性的维修维护,由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维修维护。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可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开展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 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 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印发
XH-2022XZFB2-S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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